灵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鼓励县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办实业,加快我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钦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来本县投资办实业的国内外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税收优惠办法
(一)新办的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部分,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可减免的,按规定执行。
(二)开发100亩以上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生产农业名、特、优产品,从有收获之年起,5年内所交的特产税,前3年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后两年由财政部门返还50%。名、特、优产品由省级农业或科技部门认定。
凡能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在兴办期间向灵山县财政局申报确认。
第四条用地优惠办法
投资兴办实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以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地价为基数,扣除按政策规定的征地有关费用后,根据不同项目,提供以下优惠:
(一)房地产开发用地优惠10%;
(二)畜牧业、旅游业、服务用地优惠20%;
(三)工业生产用地优惠30%;
(四)县规划的工业园建设用地,使用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万元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五)高新科技产业、出口产品企业用地优惠40%;
(六)农业综合开发用地(包括农、林、牧、渔等种养业)优惠50%;
(七)车站、港口、码头等项目建设用地,优惠50%;
(八)收购县属的亏损、关停的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优惠20%;
(九)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租赁土地办实业,短期租用时间一般为3-5年,必要时要延长租期,租金按同等地类标准优惠30%。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期限最长为70年,具体年限按不同行业或建设项目确定。凡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需转让,要依法补办出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第五条投资兴建市场优惠办法
(一)建设市场用地属划拨性质的,市场所有权属于县政府,市场使用权属投资方所有,使用期限为20-30年。在使用期限内,未经我县人民政府同意,投资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地性质。建设市场用地属出让性质的,使用权属投资方所有,使用权期限为40年,使用期间能否转让或改变用途,由投资者与我县工商部门商定。
(二)投资者在享受市场使用权的期限内,有权收取该市场内的摊位、门店等设施租赁费。
(三)从市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工商部门在该市场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第一年至第五年返还60%给投资者,第六年至第十年返还40%给投资者。
第六条收费优惠办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
(二)经营性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联营企业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外商投资部分,免收规划管理费、测量费、新型墙体材料费、立项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水、电增容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四)除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企业有权拒绝一切不合理的摊派。
第七条引进人才优惠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主要对象是:县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的毕业生,年龄50岁以下的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有创造发明或突出科技成果的拔尖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职称的限制。
(二)上述人员可以调入长期工作,可以短期借调或进行业余服务,也可以到我县承包、租赁、领办、联办、创办各种所有制企业或进行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三)引进的各类人才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除统一分配的以外,具有本科学历的毕业生来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硕士生来县工作的,其档案工资可以向上浮动1级;博士生来本县工作的,其工资可以向上浮动2级。工作满5年,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引进人才到本县企业工作的,工资福利由双方商定。
各类人才来本县创办、领办非独资企业,使企业连续3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企业从当年新增纯利润中提取10%-30%给予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受益企业给予重奖。
各类人才来本县创办独资企业经济效益突出的,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调入本县的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或者携带重要成果的急需人才,由县政府统一协调,用人单位优先提供住房,并给予1万元以上的安家费;上述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技术、管理人才,给予2万元以上的安家费。
(四)引进人才,由引进单位的到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引进单位与引进人员达成协议后,按干部调动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落户优惠办法
(一)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每投资10万元人民币可迁移一个户口到本县城镇。迁移前属农业人口的,可以转为非农业人口。
(二)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和1名未婚子女可以随调或者随迁本县;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三)办理上述户口迁移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办理“农转非”手续,按计划内“农转非”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条市民待遇优惠办法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参军等方面,与本县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享受同样价格待遇。
第十条其他优惠办法
(一)投资者兴办的各类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标准。
(二)投资者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三)投资者收购县属国有企业,接收全部离退休职工的,有关费用可以从净资产中划出;接收全部在职职工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也可以对富余人员实行“一次性卖断工龄”的办法安置。
第十一条投资数额巨大或者牵动作用强的投资者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经本人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可受聘在本县领导机关或其他部门中担任名誉职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按“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