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政府鼓励投资兴办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补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指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市内、外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企业项目,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在我市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及自治区放宽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经财政部门核准,由地方财政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一)纳税额增量奖励。企业当年纳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纳税增量1%的比例奖给企业经营者(民政福利企业除外);
(二)出口创汇奖励。企业生产的产品自营出口或市外企业出口本地产品,除享受国家及广西政策性奖励外,,每出口创汇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三)技术创新奖励。企业新产品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并投入生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新产品被认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并投入生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企业用地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可采取有偿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供给;
(二)工业用地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的成本价格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出让;经营性土地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第六条水电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除旺高工业区外,贺州市城乡用电价格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销售电价标准执行;
(二)除旺高工业区外,工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1元;
(三)落户旺高工业区的工业用户,在三年内工业用电价格丰水期每千瓦时0.435元,枯水期每千瓦0.565元;水价每立方米0.83元;三年后,按物价部门规定的电价和水价标准执行。
第七条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按规定标准收取;有上下限要求的,按下限收费。
第八条对新办企业实行“一厅式办理、一窗式收费、一站式服务”的集中审批服务制度,有市招商促进局、市政务中心等部门为投资者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九条对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影响重大的重点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另行确定优惠政策。
第十条对外投资者及直系亲属可聘为本市荣誉市民,也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落户,子女入学、就业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市辖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相符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