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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江经济带——广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作者:小编        2022-07-28 13:19:41

95.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扶持。在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于2024年前经各市、县(市、区)科技、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法人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96. 新注册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2024年前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97. 工业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工业企业,2024年前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的,自首次达到的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98. 集成电路产业、软件产业相关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经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99. 小微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从事非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的小型微利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0.加工型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经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带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1.仓储物流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仓储类物流法人企业以及专业运输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2.冷链物流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冷链物流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3. 金融担保类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或市、县(市、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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