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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100条——北部湾经济区

作者:小编        2022-07-28 13:08:03

(一)北部湾经济区

71.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条件企业税收优惠。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72.工业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经济区内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73.电子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74.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75.新设加工型企业税收优惠。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区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76.物流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冷链物流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77.企业员工财政奖励。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经纪、中介服务企业的员工,开展船舶交易、航运法律咨询服务所产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中,按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各自税收比例分别承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78.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对新落户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的年薪3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50万元以上(含)的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按其上一年(自然年)在经济区内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补贴80%、后2年补贴60%。每年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为次年的3月31日前(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企业在职员工)。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79.航运等企业奖励。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主营业务为航运交易、航运保险、航运金融、航运信息与咨询、海事法律与仲裁、邮轮游船游艇旅游、航运经纪、保税燃油供应、船舶管理、集装箱拆拼箱、船员劳务等,实际开展上述主营业务一年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80%以上的机构和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各安排50%。享受落户支持的企业和机构应当书面承诺自首次享受广西北部湾港口物流补助专项资金之日起,3年内工商注册地不迁离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修订)》(北部湾办发〔2022〕13号)

80.外贸集装箱航运企业奖补。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开行的外贸集装箱近洋航线,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助标准:(1)对新开行广西北部湾港至香港、澳门班轮航线,保持每周开行一航次以上的,第一年给予每航次补贴5万元,第二年给予每航次补贴4.8万元,第三年给予每航次补贴3.84万元,每条航线每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度在广西北部湾港完成吞吐量超过10000TEU部分,按100元/TEU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享受西部陆海新通道“天天班”补助的,不纳入本细则补助范围。(2)对新开行广西北部湾港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近洋外贸集装箱班轮航线,使用500TEU以上船型,开行45航次/年以上的,第一年给予补贴350万元,第二年给予补贴280万元,第三年给予补贴224万元。开行20航次/年以上不足45航次/年的,按比例补助。在广西北部湾港年度完成吞吐量超过20000TEU部分,每增加2000TEU补贴4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增航线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各安排50%。原有稳定运行航线不得取消后重新开通航线申请此补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修订)》(北部湾办发〔2022〕13号)

81.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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