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林市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推动农业生产向规模化、品牌化、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以创新经营机制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分类推进的原则,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机构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培育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农业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标准化、产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推动全市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到2020年,力争全市新型职业农民达到 20000人;工商登记注册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达到600家;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达到200家;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000家,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00家,自治区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300家;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达到260家,销售收入超400亿元,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30家;服务性企业和服务组织1000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50%以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65%以上,农业生产作业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 二、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一)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快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类协同”,初级、中级、高级证书“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着力培育一批“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且主要来自农业”的新型职业农民,推动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职业化。 (二)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引导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引导扶持农业大户兴办家庭农场,鼓励青年农民、大学生创办家庭农场。鼓励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林权出资成立公司。支持引导家庭农场建设农田基础设施、改良土地、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申请商标注册,引进专业种养大户或专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展标准化、生态化、专业化生产。 (三)提升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开展以“运行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化”创建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示范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构建县、乡区域性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联合体,按照实体性经济合作组织要求规范运作,促进合作经济发展。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基础作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生产经营组织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鼓励合作社产品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促进合作社做大做强。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拓展服务功能。到2020年,大多数合作社成员人数达到30人以上,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达到100人以上;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收入明显提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优。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参与生产基地建设,发展清洁生产、循环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流通。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等设施以及自动化、信息化装备。鼓励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以及GAP、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广西著名商标和广西名牌产品。鼓励龙头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联营合作,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户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社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互利共赢。加大亿元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力争到2020年全市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骨干龙头企业达50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大型龙头企业达10家以上。 (五)鼓励发展农业服务组织。强化基层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逐步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发展农业服务性组织(企业),鼓励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农业服务性组织(企业)提供农资供应、良种示范、农机作业、抗旱排涝、沼气建设、统防统治、仓储物流、产品营销、信息提供等服务。着力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大力引导和支持工商资本、农业企业、供销社等积极探索“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专业大户”、“专业化服务队+农户”、 “龙头企业+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鼓励民间科研机构、技术协会、中介组织开展多元化、多形式服务。积极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农中介服务组织。 三、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指导和服务 (一)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健康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积极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流转、季节性流转等方式,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提高规模经营水平,减少季节性抛荒。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完善森林资源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林权有序流转。 (二)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工程,提高农技人员的专业水平。积极推行农技人员派驻制度,建立农技人员长效服务机制。鼓励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面向生产研发、推广技术,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对接,建立长期协作服务关系,促进农业科技供需对接和成果转化。鼓励兴办民间科技服务机构,培育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创新团队。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聘用大学毕业生担任技术骨干,引导大学毕业生下乡支农,领办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开展农业技术服务。 (三)拓展农产品营销服务。继续办好自治区名特优农产品交易会等农业展会。继续鼓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食品博览会,巩固传统市场,拓展新兴市场。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单位(基地)和经销、加工、消费单位对接活动,帮助农业经营主体及时销售、采购农产品,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持续以“互联网+”为驱动,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努力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实现农产品与“大市场”的无缝对接。 (四)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龙头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农业龙头企业,实现融合发展。加强对“订单”农业的指导,推广应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提高合同履约率。 四、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整合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发展等项目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市政府设立桂林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对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等国家级品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对进入上市辅导期和列入上市后备资源的农业龙头企业,有关部门在发行债券、并购重组、股权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建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工程。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自治区以上扶持资金,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壮大。各县(区)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市、县(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建、新建项目用地,各项费用执行最低价。电力部门要保障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正常生产用电,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种植、养殖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其他加工用电,按一般工商业或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冷链物流的冷库和鲜活农产品冷库用电,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和鲜活农产品冷库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的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和鲜活农产品冷库用电执行非普通工业电价。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扶持资金,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农业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农业龙头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家庭农场销售自有农产品、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家庭农场从事农业所得,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贯彻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四)加强金融支农服务。推动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对接,建立融资协作长效机制,逐年增加对各类经营主体的授信额度。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创新开展仓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可转让的林权等抵(质)押服务,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小额信贷业务,并重点扶持家庭农场。各类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及时做好担保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要优化保险服务,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保障农业持续平稳发展。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要牢固树立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理念,要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的大事、要事来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作,落实经费,细化措施,切实为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明确职责。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培训和指导,搞好协调服务;工商部门要强化登记前的咨询辅导;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质量体系、标准化体系和计量体系建设;税务、交通、国土、物价、金融、电力、科技、水利、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形成强大的扶持合力。宣传部门要指导新闻媒体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宣传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优秀品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强化考核。建立考核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区)、市直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动态管理,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制度,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好、政策落实到位的县(区)和市直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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