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桂台(贺州)客家文化旅游合作示范区核心区——世界客家文化公园及姑婆山客家风情小镇范围内(以下简称“示范区”)。
第二条 示范区重点支持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包括民俗文化商贸产业、客家文化演艺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教育产业、旅游服务产业、会展业、生态观光农业、运动休闲业等。
二、用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企业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如属工业、旅游、娱乐、商业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对休闲公园、农业观光园等公共性用地,未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向农户租赁或农民入股方式使用土地。
第四条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使用土地的,可由项目业主与农户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约定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按流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五条 土地出让价格。
(一)属工业用地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以招拍挂成交地价为准。
(二)属文化演艺、创意、教育、印刷、旅游服务、影视创作、动漫基地、会展业等文化产业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入驻示范区的文化产业类工业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项目用地的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低于人民币8万元/亩的,按8万元/亩执行;高于8万元/亩的,按项目用地的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执行。如今后国家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进行调整的,则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对列入重点文化产业的项目用地以及入驻示范区的台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成交后,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不低于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在2年内缴清,属商品住房项目用地的,须在1年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地方所得部分,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通过预算支出安排,由桂台(贺州)客家文化旅游合作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示范区管委”)统筹安排可全部用于项目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者需用土地进行抵押贷款的,应在交清全部地价款并办理土地登记后,方可设定抵押权。
3.企业在其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允许7%以内的土地用于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但不能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减免收费。对入驻示范区的企业,除国家、自治区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市本级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生态观光农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文化旅游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给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区适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新办台资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09〕54号)的规定,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两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新办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十一条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在示范区内新办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第十二条 广告会展类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会展场馆经营企业免征自用房产部分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部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会展类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使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设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十四条 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旅游企业的景点景区经营收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除房地产项目外)年度实缴市级财政所得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按实缴市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给予扶持,连续扶持3年用于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 企业入驻奖。
(一)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奖:数字出版、现代传媒、动漫游戏、信息服务、设计服务、艺术品业、文化会展等文化创意类企业注册入驻示范区,从开业起前三年分别按实缴市级财政所得部分的80%、60%、40%给予扶持。
(二)品牌酒店入驻奖:品牌酒店入驻示范区并获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颁发的五星级及以上证书和标志牌的,纳入文化产业发展奖励范畴,自授星当年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实缴税收市级所得的50%、40%、30%给予奖励。
享受企业入驻奖奖励的文化企业须与示范区管委签订入驻协议,保证五年内不迁出示范区。若出现违反协议行为,应全额退还该项奖金。
第十八条 企业会展奖。
对当年在示范区承办各类市场化运作的国际性、全国性、省级文化会展项目,展览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吸引参展企业达200家以上,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经市级会展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企业,根据会展规模大小,给予人民币5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创优创新奖。
(一)名牌名企奖:
1.示范区内企业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或“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人民币30万元、10万元奖励。
2.示范区内企业当年产品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为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人民币15万元、8万元奖励。
(二)科技创新奖:
1.示范区内企业开发的科技产品、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在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或项目运营的当年,对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获国家级科技进步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人民币8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获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人民币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市级科技进步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多项产品获奖,只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
2.示范区内企业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并获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在示范区内的影视传媒企业,以贺州文化为题材或以贺州区域为主要外景拍摄地的影视原创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首播,按二维动画片人民币100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人民币16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电视台首播,按二维动画片人民币50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人民币8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第一套黄金时段首播,按人民币8000元/集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及第一套其他时段首播的,按人民币5000元/集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入驻示范区的文化企业被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国家部委或省级政府相关部门(不含上述部门所属的事业或行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及首次被国家级或省级命名奖励的,评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获国家级命名奖励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人民币;评定为省级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获省级命名奖励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在示范区内投资兴建景区景点,并荣获AAA级景区(点)称号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荣获AAAA级景区(点)称号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荣获AAAAA级景区(点)称号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合作,对委托全球300强、国内20强的著名酒店集团进行管理,其委托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星级酒店,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在示范区内投资新建客家文化旅游产业,投资额3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通过验收投入使用后,由财政扶持1000万元人民币(从企业上缴市级财政所得部分等额安排,直至补足为止)。
第二十五条 在示范区内新办的企业符合上述两条或两条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申请条件的,只能享受最优惠的扶持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多条扶持政策。
五、工商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放宽出资条件。凡在示范区内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自然人出资占50%(含50%)以上的公司制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用。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以外,设立文化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或自然人投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放宽出资形式。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即可登记注册。
第二十八条 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凭其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在示范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应于设立登记前缴付不低于认缴出资额20%的出资。
第二十九条 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实物、股权、注册商标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第三十条 在示范区内设立文化创业园区,对政府支持的“九类人群”创办的微型企业,政府给予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30%以内的财政补助。
六、其他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在示范区内实际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贷款)的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在本示范区内实际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含贷款)的企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员工上岗前培训场地和培训设施,协助企业进行培训。实际投资超亿元以上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可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
第三十二条 凡通过各种渠道引荐贺州市外的国内外投资者在示范区投资新建项目的,对引荐者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照《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贺政办发〔2011〕89号)文执行。
第三十三条 示范区管委全面负责示范区的规划、招商引资和协调服务工作。示范区内企业从建设之日起,由示范区管委挂牌保护,并通过签订合同书的形式,明确扶持政策、收费项目及标准、办事程序、时限要求,保证投资商有一个稳定、宽松的环境。对各类投诉案件,示范区管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公正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新办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的集中审批服务制度,由市政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一条龙”代办行政审批业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务工者、外来投资者及直系亲属可以选择将户口迁入示范区落户,子女入学、就业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员除外。
第三十六条 对于投资额度较大或带动能力强、社会效益突出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条 强化融资担保服务。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对为中小企业在示范区内投资兴业提供单笔贷款5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当年平均贷款担保余额的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支持企业行业协会或企业联合组建互保的信用体系。
第三十八条 加强桂台金融机构合作。支持台湾金融机构与贺州市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与交流合作。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台商企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与贺州市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支付结算等方面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第三十九条 申报扶持、奖励资金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向示范区管委提出申请,由示范区管委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招商、工信、国税、地税、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投资企业投资额、投资强度的审核,属于民营企业投资的由市财政评审中心作出评审意见,市财政局审定;属于国有企业投资的由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市审计局审定。由市财政局拟出具体的扶持、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扶持奖励资金。有受益财政(县、区、管理区)的要同时送受益的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受益财政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后兑现扶持资金。
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财政部门将收回拨付的全部扶持资金,取消其今后申请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报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年年审本)复印件;第一次(年)申请的企业提交第一次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当年年审本)复印件;
4.当地国税和地税部门盖章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税收情况统计表;
5.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税收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6.企业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完整财务审计报告;
7.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研发中心的企业提供认定证书或认定文件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写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材料于符合申请年度的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申报,逾期不再受理。扶持资金在次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并兑现。
七、附则
第四十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