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贵港市结合当前实际情况,修订已实施两年的《贵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修订)》),强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其主要做法是:
第一,进一步规范适用范围。资产处置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不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二,进一步明确处置方式。贵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进一步明确分类审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单位资产原值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批量资产总额(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实物资产,经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达到使用年限的正常报废资产除外)的,或市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进一步细化了资产公开处置是否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明确了资产处置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由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等。
第四,进一步明确审批步骤。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市财政局授权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市直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分两次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市财政局备案,按四个程序办理: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单位领导)审批——公开处置。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按五个程序办理:单位申报——市直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评估(鉴定)——公开处置。
此外,在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报损报废和核销、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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