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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

作者:小编        2016-12-28 14:29:04

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及金凯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辖区各企业:

现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4年12月2日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促进产业创新产业和金融资本市场结合,引导园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制度创新和资源优化配置,扶持企业做强做大,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企业改制上市的鼓励和促进,实行政府主导、自愿申报、集体决策和对社会公布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经开区辖区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已聘请上市财务顾问或证券中介机构,并向南宁市金融办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表》,取得南宁市金融办核发的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经开区内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公司。

第五条资金激励扶持

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改制工作经费。

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给予10-30万元工作经费。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的工作经费;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20万元的工作经费;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上市工作经费。

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或已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材料获国家证监会批准后,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经开区内投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上市工作经费。

经开区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并核实有80%以上在经开区内投资,融资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融资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经开区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并核实有80%以上在经开区内投资,融资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融资额2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企业在异地实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经开区内,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经开区内投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拟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屋产权证不全但无产权纠纷的,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经依法依规核实认定处理后,应予以协助补办相关权证。

第七条拟上市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车船、专利技术、自有品牌等权证过户登记的地方行政事业性规费,经开区有权免收的一律免收。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在申报各类政府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对上市企业通过上市募集资金的计划投资项目,优先准予项目立项和审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十条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奖励,每家企业每项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已经享受自治区和南宁市同类优惠政策的,不影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扶持资金的,填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向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申请。

接到企业申请后,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牵头,财政局、招商局、规划国土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环保分局等部门签署意见,汇总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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